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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在工作期間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法律分析:

1.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加班。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處證明,減輕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2.懷孕7個月以上的員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時間內應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夜班是指當日22時至次日6時工作;3.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分娩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單位承擔。參加生育保險的,由醫療社保支付;4.為了保護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懷孕女員工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進行產前檢查。懷孕女員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產前檢查,應按正常出勤對待,不作為病假、事假和礦工。對生產第壹線的懷孕女工,要減少生產定額,保證產前監護的時間;5.有嚴重妊娠反應,需要流產,經醫生證明批準休息的女職工,按病假處理,期間的醫療待遇按醫療保險處理。6.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受到特殊保護。

衍生問題:

孕婦難道沒有權利拒絕三個月的加班嗎?有權利。女員工懷孕三個月後有權拒絕加班。即使沒有懷孕,普通員工也有權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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