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是指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對案件重要的事實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行為。作偽證的,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以罰款、拘留,最長不超過15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國外,很多國家規定證人、鑒定人在作證、鑒定前必須宣誓,受宗教信仰的力量約束不得作偽證。經法律宣誓提供偽證的證人、鑒定人,均以偽證罪論處。在英國和日本,偽證的主體還包括翻譯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