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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使用權轉讓70年協議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的期限為70年。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類似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期限可達70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訂)第三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權利轉讓合同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六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權利轉讓或者其他有償合同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先參照《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再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條對其他有償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的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條當事人約定易貨、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參照適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續展費的繳納或者減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應當依法辦理。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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