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中的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債權轉讓只要通知債務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債權轉讓後,受讓人可以根據債權轉讓協議申請加入自己為申請人。追加後,案件將繼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當事人變更追加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申請執行人依法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的,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為執行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權可以在執行中轉讓。申請執行人依法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並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的,第三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自己為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 *債權人轉讓其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