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對家暴的制裁力度太低。四是具有反家暴職責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尚未形成良好合力。五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難,法院和公安機關不可能壹直保護受害人。
最後,反家暴法對家庭暴力的規定不夠細致,導致相關執法部門難以準確執法。
擴展數據:
對於家庭暴力,外部幹預仍有需要改進的地方。
首先,要加強反家暴的法治宣傳,讓老百姓知道受到家暴時如何爭取維權,有哪些維權手段。第二,提高對家庭暴力的懲罰力度,通過更加嚴厲的制裁來打擊和威懾家庭暴力。
三是及時開展全國反家暴法執法檢查,總結反家暴的好經驗好做法並加以推廣;及時修改反家庭暴力法中不適應反家庭暴力現實、不利於預防和打擊家庭暴力、不夠實用和剛性的條款,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