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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民法法典法有哪些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構成工傷。構成工傷的,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具體來說,喪葬補助金是統籌地區職工六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死亡前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但是,受撫養親屬的養老金總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客觀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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