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簡稱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僅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社會的活動。通常是狹義的。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職能部門都是行政機關,有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各職能部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主體。關於執法主體的詳細規定,見第三章“行政法”。
從狹義上講,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實施法律、履行職責的活動。其特點是:主體有限,只能是行政機關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主動性,即執法主體積極履行職責;內容的廣泛性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單方意誌,即行政主體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不與相對人協商並征得其同意;程序效率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發揚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