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如果妳在37天內被檢察院逮捕,妳會被拘留幾個月,然後被法院判刑。宣判後,妳將被送進監獄服刑。將在37天內被釋放。看守所是暫時關押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場所。看守所在押人員案件由公安機關調查。偵查終結後,提交檢察院審查公訴。如果想了解案件進展,可以聘請律師介入案件。羈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要等審判判決後才能明確案件的性質和相關人的責任,在押人員也就有了進壹步的去向。在看守所的羈押期,只是壹個等待審判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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