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097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第壹百零九條公民自到達遷入地起,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遷入,並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交驗遷入證明。(壹)到派出所領取審批表;(2)填表後到單位(無單位的到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準備好相關文件及復印件,以及證明材料;(3)向派出所提交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並領取回執;(4)證件、手續齊全,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局;(5)等待分局、市局的核查或調查復核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