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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中侮辱、謾罵、誹謗、威脅他人觸犯任何法律,哪些法律法規應該具體?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於辦理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根據司法解釋,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行為人明知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行為,主觀上、故意上、客觀上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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