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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執行申請後多久可以同意?可以重新申請執行嗎?

申請人在撤銷執行申請時未明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法院應當立案執行。申請執行權是法律賦予申請人的壹項重要民事權利。這種程序性權利可以給他更大的自由支配,即可以允許申請人申請執行,也可以允許申請人撤回申請。

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後,再次申請執行受執行期限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或者壹方為公民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期限為六個月,這是法定期限,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無權縮短或者延長。因此,申請執行人在執行期限內撤銷執行申請後,應當再次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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