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爭取檢察院不起訴: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對依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不起訴的法定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是情節輕微,不需要依照刑法的規定判處或者免除刑罰。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期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解凍。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178條
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如何處理?
檢察院不起訴後,處理方式如下:
1,不起訴人及其單位。被追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公安機關;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