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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

債務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1。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受讓人知曉情況的。

在《關於適用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最高法院對如何更好地適用撤銷權進行了說明。

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壹,這壹規定明確了管轄權,防止了管轄權的無序爭議;二是發生法律效力後便於執行,同時可以更好地防止原告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

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因為撤銷權的審理結果關系到有獨立請求權的受益人或受讓人的利益,如果不將其列為第三人,就會被剝奪上訴權。而且在這類訴訟中,只有受益人或受讓人才能查明撤銷權人的主張是否合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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