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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協議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法律規定包括: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由於重大誤解而簽訂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明顯不公平。

3.訂立合同時受欺詐脅迫。

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有欺詐、脅迫等可撤銷情形,且在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依法立案、審理並作出撤銷合同的判決;另壹種觀點認為,行使取消合同的權利不壹定要通過訴訟或仲裁。如果撤銷權人自願向對方表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而對方沒有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解除合同的後果。雙方對撤銷問題有爭議的,必須提起訴訟或仲裁,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裁決。因為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是形成權,根據形成權的特征,撤銷權的行使是權利人未經對方同意的單方行為。

合同被撤銷後,會產生兩種效果:

1.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

2.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但是,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的獨立條款的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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