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暫定金額的規定如下:暫定金額是指由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的壹筆金額,壹般不超過估算總造價的20%。通常用於簽訂施工合同時尚未確定或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和服務的采購,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的調整因素出現時工程價款的調整,以及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費用。
法律客觀性:
《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授予合同的,其費用的約定應當符合《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
《民法典》第513條
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貨價格定價。如標的物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以原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