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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造成冤案的警察?

法律分析: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錯案,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追究涉案警察的法律責任,構成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本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如果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受扶養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損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十六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到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警銜或者取消警銜。必要時,可以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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