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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解決噪音擾民的問題?如何管理

擾民噪聲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管理。對於噪聲擾民的管理部門,要區分不同類型的噪聲。屬於工業噪聲或者建築施工噪聲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理;屬於交通噪聲或者社會生活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建設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嚴重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責令關閉。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從事產生偶發性強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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