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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和聽證的區別

法律分析:陳述和聽證的區別在於:第壹,聽取意見的時間不同。第二,聽取意見的程序不同。第三,聽取意見的結果對行政許可決定的約束力不同。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以及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聽取當事人意見的程序,是程序正義原則的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就審查意見提供證據和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舉證、申辯和質證;(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參加人確認後簽名或者蓋章。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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