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向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
(2)國家幹預的程度:
勞動合同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誌,國家幹預較少,勞動合同更多地體現了國家幹預和國家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3)不同科目:
勞動合同適用於單位、個人,也適用於單位和個人。勞動合同僅限於單位和個人。
(4)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平等關系,不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屬於單位內部成員,必須承擔壹定的工種或崗位工作,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兩者是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
(5)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
勞務合同中,提供勞務的壹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務並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務,自行承擔風險責任。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組織和控制,以單位的名義工作,風險責任由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