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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行政法律關系的不平等,實際上是為了實現法律上的實質平等而對雙方權利的不平等分配,是壹種“平等下的不平等”。

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行政法律關系地位的“不對等”既不能簡單解釋為行政主體的命令和行政相對人的服從,也不能簡單理解為行政主體壹方只行使權利,行政相對人作為另壹方只履行義務的情形。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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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壹必須是行政主體。

(1)行政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壹必須是行政主體,否則該法律關系不能是行政法律關系。

(2)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不能被另壹方取代,並確定了各自的地位和法律作用。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

2.這是不平等的。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合法的。

4.由爭議引發的糾紛在解決方式和程序上具有特殊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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