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納稅人: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提供的應稅服務發生在中國。)和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出租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稅人。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根據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的健全程度,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具體標準為:1,從事貨物生產和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2、除上述規定外,年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年應納稅銷售額是指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適用增值稅的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不含其應納稅額)。壹般納稅人:(壹般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壹般納稅人實行註冊制)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和剛剛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下列納稅人不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1,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2.選擇小範圍接納的非企業單位;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有應稅行為的企業。區分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意義在於其納稅地位和計稅方法的不同。
上一篇:我如何做推薦下一篇:長沙哪裏可以做傷殘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