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抓到詐騙案的主犯,要追究從犯的刑事責任。對於團夥詐騙的共犯,基準刑可以降低20%至50%,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基準刑可以降低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由三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可以在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範圍的,應當報有權決定公布的上級機關。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