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基本原則是指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所有國際法範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和核心的、具有強制法性質的國際法原則。強制法(Jus cogens)又稱強制法、強行法,是指國際社會公認的、必須絕對執行和嚴格遵守的、不可任意拋棄、違反或變更的國際法準則。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範是指壹國作為壹個整體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和承認的規範,不可減損,只能由將來具有同樣性質的壹般國際法規範來改變。“根據這壹規定,國際強制法應滿足三個條件或特征:①為整個國際社會所接受;(2)確認為無損害抑制;(3)不得隨意更改,只有經過同壹性質的原則才能更改。然而,《條約法公約》並沒有具體說明國際強制法指的是哪些規範,也沒有界定具體的範圍。關於國際強制法的效力,《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規定:“條約在締結時與壹般國際法強制性規則相抵觸者無效”;第64條還規定“當壹般國際法新的強制性規則產生時,任何與該規則相抵觸的現有條約將失效並終止”,可見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威性。
按照普遍接受的規定和解釋,國際法基本原則具備國際強制法的所有條件和特征,但具有強制法性質的原則不壹定是國際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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