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騙取公私財物達到規定數額標準,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1.通過發送短信息、撥打電話或者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詐騙不特定多數人;
2.騙取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救災募捐為名進行詐騙;
4.騙取殘疾人、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行為人已將詐騙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的詐騙財物源於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