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宅地法將土地劃分為私有財產後,將土著部落的土地劃分為個人所有,導致了土地的碎片化。原本屬於土著部落的大片土地逐漸變得支離破碎,難以進行傳統的集體耕作和牲畜放牧,無法維持土著人的生活方式。這使得很多原住民無法適應新的農耕生活和土地管理方式,農業收入極低。許多原住民最終面臨貧困,無法養活自己。
其次,宅地法要求原住民放棄原住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轉而接受個人私有制。但是,土著人的土地觀念與西方的私有制有著巨大的差異。他們通常視土地為* * *並擁有祖先的文化和宗教價值。因此,土著人很難接受和適應私有制,他們的土地使用模式與西方的農業模式相沖突,導致農業產量低。
此外,在實施《宅地法》的過程中,土著人民被迫放棄他們的土地,並被遷移到壹個特定的保留地。這些保護區通常落後於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生活條件差,缺乏教育、醫療和就業機會。這大大降低了原住民的生活水平,使他們無法維持過去的生活方式。
綜上所述,宅地法的實施導致了原住民的流離失所。支離破碎的土地和新的私人制度對土著人民傳統生活方式的影響,以及被迫搬到貧窮的保留地,是土著人民流離失所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