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讓人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為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受讓人無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
(四)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轉讓行為。以上條件應同時滿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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