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並簽訂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受托機構應當是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
2.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3.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發行上市公司債券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二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應當設立債券持有人會議,並在募集說明書中說明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程序、會議規則及其他重要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聘請債券受托管理人,並簽訂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受托管理人應當是本次發行的承銷機構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定變更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職,不得損害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債券發行人未按期支付債券本息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個人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和參加民事訴訟或者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