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的生效時間適用本法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
第476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在此限: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是通過對話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