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圭塘路19號長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1;
2.長沙市開福區劉家沖1號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
3.長沙市解放中路140號長沙市公安局;
4.長沙市芙蓉南路李典路1號天心政府東北角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5.長沙市嶽麓區新民路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壹條
居民身份證遺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