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采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生育證管理規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從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男女雙方征收社會撫養費:
(壹)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分別按照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上壹年度人均純收入的三倍,個人實際收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上壹年度人均純收入兩倍以上的,按照實際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每生育壹個子女,分別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的六倍計算;個人實際收入超過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兩倍的,按照其實際收入的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非法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不得擔任領導職務;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生育三個以上子女的,無論男女,壹律開除公職;其他人員也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