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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中的不可抗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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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條款是免責條款的壹種,其主要約定包括不可抗力的範圍、不可抗力的處理原則和方法、不可抗力發生後通知對方的期限和方式、出具不可抗力證明的機構等。

①不可抗力的範圍。壹般包括概括、列舉、綜合三種方法。通式只是對不可抗力的範圍作了壹般性的規定;列舉是將不可抗力事件逐壹列舉;同時列舉可能經常發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地震、洪水、火災、風暴、雪災等。),綜合型增加了“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明確、具體、靈活,實踐中經常使用。

②不可抗力的處理。不可抗力通常導致合同終止或延遲履行。具體處理方法應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和性質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實際影響。

(3)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證明。不可抗力發生後,壹方當事人因不能履行合同主張免責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以減少對方可能遭受的損失。為防止爭議,不可抗力條款應明確規定通知和提交證明文件的具體期限和方式。不可抗力事件證明壹般由當地商會或公證處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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