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中標項目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0.5%以上0.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壹年至三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投標人有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壹)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和勞動關系證明的;?
(四)提供虛假信用狀況的;
(五)其他欺詐行為。
投標人應盡量證明自己沒有搞欺詐,並提供證明材料。並可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向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