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三條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修訂並公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是指導外商投資項目審批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相關政策的依據。
第四條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類。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允許不鼓勵、不限制、不禁止的外商投資項目。允許的外商投資項目未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