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2.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壹)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十五日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構成犯罪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