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制範圍內出售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供公安機關檢查。
管制刀具的條例。
《關於部分管制刀具的暫行規定》第八條在上述管制範圍內使用刀具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加強刀具的管理和檢查,確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個人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送人或借給他人。發現丟失或被盜,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凡因保管不善造成丟失或被盜,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第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制範圍內非法制造、販賣和銷售匕首、三角刀、彈簧刀等刀具。嚴禁非法攜帶上述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以及乘坐火車、汽車、輪船、飛機。
參考以上內容?成都市政府-公安部《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