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行為是違法的,但認定違法建築是行政部門的責任,強制拆除違法建築也是執法部門的職權。而且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擅自拆除,公民也不能私自挖掘或拆除他人的違章建築。公民擅自破壞他人建造的建築物沒有法律依據,構成對違法建築的侵害。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私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因此應當予以賠償。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違章建築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處罰並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公民不能私自挖掘或拆除他人的違章建築,公民私自破壞他人建築也沒有法律依據,構成對違章建築的侵害。三、在雙方都違法的情況下,只有根據壹方損失的性質,結合另壹方行為的違法性和過錯來處理此類糾紛,才不會失去基本的公平性,達到遏制雙方違法行為的目的。具體來說,完全違法的損失,比如為違法行為發工資,壹般由違法建築者自己承擔,法律不予保護;與違法建築行為無直接關系的損失,如材料損失等,因違法拆遷方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應由違法拆遷方承擔。四、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中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
(二)對財產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物、攤派費用的;
(四)造成產權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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