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激烈鬥爭下,受不斷變化的自由主義的影響,英國政府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積極幹預政治、經濟、社會和司法制度,進行了壹系列立法改革。首先,改革了議會選舉法。通過1832和1867兩次議會選舉法改革,工業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逐漸贏得了選舉權,資產階級逐漸控制了議會席位,土地貴族在議會中的主導地位逐漸喪失,使工業資產階級和大商人可以通過他們在議會中的代理人制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法律。為了保護工人的個人權利,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議會通過了壹系列社會立法。1834年,在工業資產階級的推動下,政府制定了濟貧法。《工廠法》多次頒布,將童工和女工的工作時間嚴格限制在每個工作日9小時;1847年,通過了10小時工作日(成年男性工人)法案;通過壹部《煤礦法》,規定了井下作業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這些法案旨在保護工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關於勞資糾紛的處理,1896年議會通過的調解法規定,政府應設立調解委員會,處理地方委員會無法處理的勞資糾紛。這些都反映了無產階級和普通人民的利益和要求。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政府不斷制定社會立法,進壹步加強國家幹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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