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檢查工作場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遵守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