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教育局負責全市市區初中和普通高中學生註冊(轉出、轉入、借讀)。
2.學生轉學(含借讀)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內按規定要求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二、轉學(借)手續相關規定要求轉學(借)的學生或家長憑轉學學校出具的轉學聯系卡到轉學學校辦理。轉學學校簽字同意後,他們帶著相關文件到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辦理轉(借)學手續。
三、轉讓(借用)手續的有關規定:
1.初中生在畢業年度下學期不辦理轉學手續,高中生在畢業年度不辦理轉學手續;壹個區範圍內,不辦理初中轉學手續;在市區或壹個縣(市)範圍內,不辦理高中轉學手續。
2.城鎮戶口,無特殊原因,異地借讀,從外地轉回鄭州的學生,原則上不辦理高中轉學手續。
3.因特殊情況在外地借讀並要求轉回就讀的學生,須攜帶父母工作單位借讀原因證明、轉學證明、學籍檔案、戶口本。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的,分配到有缺額的學校。
4.因父母轉鄭需要轉鄭的學生,須攜帶轉學證明、學籍檔案、戶口本(或父母轉學令、父母所在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經審查符合轉學條件的,分配到空校。
5.非本地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方可在我市貸款:父母雙方均在國外工作壹年以上;父母雙方均從事田間勞動或其他流動性較大的勞動者;雙方父母都支持邊疆建設者。學生憑相關證明到市教育局辦理借書手續。
6.凡要求借讀的學生,其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應持有關文件、資料及復印件向借讀學校提出申請。在核定班級有結余的前提下,由學校統壹對借讀學生進行審核合格後進行登記,並報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接收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