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考察區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量和大氣噪聲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制定壹次;
2、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綜合地價確定;
3.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等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房屋滅失造成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費用;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