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正義是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那麽壹種行為或狀態是否正義就涉及到三個要素:人、社會和與人直接相關的事物。人是正義反思和評價的主體;社會的形成歸功於人的生成和組合,社會對人的劃分和分配起著重要的作用。個人無法獲得與他人平等的地位和待遇,往往被歸結為社會不公(公平);以及與人直接相關的東西,如地位、資歷、自由等。,主導人們的評價。在古代最原始的社會形成的時候,隨著原始勞動成果的分配,人們開始討論正義。至於什麽樣的行為和狀態才是正義,不同的標準,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場,他們的觀察和結論往往是不同的。所以正義是壹種維護壹定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可以是某人的思維,某人的行動,也可以是某種表達出來的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