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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應該淩駕於法律之上嗎?

其實這個問題最關鍵的壹點是——什麽是正義?正義不是法律創造的,而是壹個源於宗教和道德的概念。然而,宗教和道德都只能描述正義,而不能實現正義。基督教欣然承認,人類無法實現上帝的正義,即使他們無法認識到這壹點。可見真正的正義只存在於上帝的世界。這就是正義的不可知論或不可實現性。

另壹方面,道德就更弱了。它雖然能真正評價正義,卻無法實現正義,對正義的宣傳力度太小。對性惡論的廣泛認可證明了道德力量的軟弱及其無力懲罰不公正。

法律是人類發展過程中的藥方。無論哲學家支持什麽觀點,都認為法律終將消失,就像政治制度壹樣,只是壹個適應的過程。人們試圖通過法律來實現正義,但原本的正義卻被降低了——人們賦予了壹臺機器殺戮和奪取的權力,這是人類的不自信,也是消除人性惡的想法,使得人類不得不容忍這種權力的存在。但是有壹句話說得非常好——當我們仰望正義的時候,我們應該俯視我們實現正義的資本(忘了法學家是怎麽說的)。可見,正義的實現有其條件,法律的發展有技術因素。所以,法律只是壹把帶著信仰光環的尺子。不管是寸尺還是米尺,都有推導的空間。

綜上所述,如果我們在人類追求上帝理念的信念下認為正義是不可知的東西,那麽法律只是實現階段性正義的工具。在真正的正義面前,任何高明的法律都只是浮雲。

如果我們認為正義是法律產生的東西,存在於法律本身之外並與之對抗,那就不能稱之為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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