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奈!我也在等
看壹下行政許可法中的許可期限,去掉法定節假日,計算日期。
第三節時限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許可統壹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45日內不能完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依法應當由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並送達行政許可證明,或者加貼檢驗、檢測、檢疫標簽和印章。
第八十二條本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