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規則是指確認證據範圍、調整和約束證明行為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證據法的集中體現。關聯性,又稱關聯性證據規則,是指只有與本案相關的事實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美國《聯邦證據法》第403條規定,“雖然證據是相關的,但當不公平的證據規則、混淆爭議或誤導陪審團的風險大於證據的可能價值時,或者當考慮過度拖延、浪費時間或不需要出示重復證據時,可以不予采納”;英美證據法也特別限定了壹些證據的關聯性。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要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系或者知道案件的公民都有條件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除特殊情況外,可以聘請他們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