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留下壹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是客觀存在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並不意味著相關人員收集的證據就壹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壹個案件發生後,其在客觀世界中的遺留物必然要被人們所反映。但壹切在主體中觀察到和反映出來的、通過語言和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
由於反映過程的復雜性,人們的認識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所以法律規定,所有證據材料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