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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供暖不熱退款標準

取暖費退款標準如下:

1.因供熱單位責任導致熱用戶室內溫度不達標的,經測溫,熱用戶室內溫度在16℃以上(含16℃)、18℃以下,供熱單位按認定不合格天數的40%退費;

2.熱用戶室溫低於16℃的,按不合格天數全額退費;

3、供熱單位測溫,間隔時間不得少於5天。經測溫,熱用戶客廳溫度不達標1次,2天退費;

4、兩次測溫不達標,按10天退款;

5、壹個月內3次(含3次)達不到標準的,按30天退款;

6、采暖期超過3個月的,視為全額采暖期未達標,按全額退還采暖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款項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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