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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國家機關、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采購機關)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采購。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所稱財政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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