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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采購分包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政府采購不允許轉包。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時轉包政府采購合同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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