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會議紀要的特點
1.會議紀要是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文件性文件,以綜合性、指導性和準備性為主。
2.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下屬局委討論地方政策的紀要。它們不能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層面,不是規範性文件,效力遠低於法律、法規、規章。
二、錄音可作為法定證據,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錄音盡量保存原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不應單獨用作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三、民事訴訟中包括下列證據: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妳說的會議記錄是什麽意思?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紀要的基礎上加工整理出來的敘述性、介紹性文件。包括會議的基本情況、主要精神和中心內容,便於向上級匯報或向有關人員傳達分發。在整理處理時,是按照會議程序描述還是根據會議內容總結的幾個問題。紀要要求會議程序清晰,目的明確,中心突出,總結準確,層次清晰,語言簡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