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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議紀要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嗎?

政府會議紀要沒有法律效力。

壹、會議紀要的特點

1.會議紀要是反映會議基本情況和精神的文件性文件,以綜合性、指導性和準備性為主。

2.會議紀要無非是地方黨委政府與下屬局委討論地方政策的紀要。它們不能上升到法律、法規、規章的層面,不是規範性文件,效力遠低於法律、法規、規章。

二、錄音可作為法定證據,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錄音盡量保存原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不應單獨用作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三、民事訴訟中包括下列證據: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4.妳說的會議記錄是什麽意思?

會議紀要是在會議紀要的基礎上加工整理出來的敘述性、介紹性文件。包括會議的基本情況、主要精神和中心內容,便於向上級匯報或向有關人員傳達分發。在整理處理時,是按照會議程序描述還是根據會議內容總結的幾個問題。紀要要求會議程序清晰,目的明確,中心突出,總結準確,層次清晰,語言簡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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