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和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基本建設、改建、房地產開發、零星建設等形式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按新建、擴建建築面積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
第三條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供水、排水(汙水處理)、供氣、供熱等設施建設和城市規劃道路改建、鋪裝的配套建設。
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現有的水、電、氣、熱、路等專項配套費和增容費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收費,統壹規範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